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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司破產后的合同效力:法律邊界與實務操作
時間:2025-11-13 16:12:47 來源: 作者:
公司破產后的合同效力:法律邊界與實務操作
公司破產是市場經濟的正?,F象,但破產程序中的合同簽訂問題往往成為爭議焦點。當企業進入破產程序后,其民事主體資格是否存續?管理人是否有權代表企業簽訂新合同?合同效力如何判定?本文結合《民法典》《企業破產法》及相關司法解釋,從法律主體資格、管理人權限、合同效力判定三個維度,系統解析公司破產后再簽訂合同的法律效力。
一、破產程序中的法律主體資格:法人資格存續與限制
根據《民法典》第六十八條,法人終止需完成清算并注銷登記。公司破產但未注銷登記時,法人資格仍存續,但民事權利能力受到限制。此時,企業不得從事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,管理人成為唯一合法代表。
實務要點:
未注銷登記的破產企業:若公司進入破產程序但尚未完成注銷,其法人資格仍存在,但經營活動受《企業破產法》限制。管理人可在職責范圍內代表企業簽訂合同,例如為破產財產處置簽訂拍賣合同、為繼續營業簽訂原材料采購合同等。
已注銷登記的破產企業:若公司完成注銷登記,法人資格終止,任何以原企業名義簽訂的合同均因主體不適格而無效。此時,合同相對方可通過起訴管理人或股東追究責任,但需證明對方存在過錯。
案例支撐:2025年某地法院審理的案件中,破產企業A公司在注銷登記前,管理人代表其與供應商B簽訂原材料采購合同。法院認定合同有效,因管理人簽訂合同系為破產財產增值,符合《企業破產法》授權范圍。而另一案例中,已注銷的C公司法定代表人私自以公司名義簽訂借款合同,法院以主體不適格為由判定合同無效。
二、管理人權限:合同簽訂的合法邊界
根據《企業破產法》第十八條,管理人對破產申請受理前成立而雙方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,有權決定解除或繼續履行。但對于破產程序啟動后簽訂的新合同,管理人權限需結合合同目的、債權人利益綜合判斷。
合法情形:
必要營業合同:管理人為維持破產財產價值或完成破產清算,可簽訂與破產財產處置、繼續營業相關的合同。例如,簽訂倉儲合同保管破產財產、簽訂拍賣合同處置資產等。
債權人會議同意的合同:若合同涉及重大經營決策,需經債權人會議表決通過。例如,管理人擬通過融資完成破產重整,需經債權人會議同意后方可簽訂借款合同。
違法情形:
超越管理人職責的合同:管理人擅自簽訂與破產清算無關的合同,如為個人利益簽訂擔保合同,可能因超越權限而被認定無效。
損害債權人利益的合同:若合同導致破產財產減少或債權人受償比例降低,可能因違反《企業破產法》第三十一條“對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”等規定而被撤銷。
風險提示:管理人簽訂合同前,需審查合同是否符合破產程序目的、是否經必要授權、是否損害債權人利益。例如,某管理人未經債權人會議同意,擅自以破產財產為第三方提供擔保,法院最終撤銷該擔保行為,并追究管理人賠償責任。
三、合同效力判定:從無效到有效的法律路徑
合同效力需結合《民法典》第一百四十三條(民事法律行為有效條件)與《企業破產法》相關規定綜合判斷。
有效合同:
主體適格:合同由管理人代表未注銷的破產企業簽訂,且在管理人職責范圍內。
內容合法:合同目的為破產財產增值或清算必要,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。
程序合規:重大合同經債權人會議同意,或符合法院批準的重整計劃。
無效合同:
主體不適格:合同由已注銷的破產企業簽訂,或由無權代表的個人簽訂。
內容違法:合同涉及欺詐、惡意串通損害債權人利益,或違反破產程序公平清償原則。
程序違法:管理人未履行必要審批程序,擅自簽訂重大合同。
可撤銷合同:根據《企業破產法》第三十一條,管理人在破產申請受理前一年內實施的無償轉讓財產、以明顯不合理價格交易等行為,可被法院撤銷。若合同屬于此類情形,即使已簽訂,債權人也可申請撤銷。
結語
公司破產后再簽訂合同的效力,核心在于判斷合同是否符合法律主體資格、管理人權限及合同目的。實務中,合同相對方需重點核查企業是否注銷、管理人是否獲授權、合同是否損害債權人利益。對于管理人而言,簽訂合同需嚴格遵循《企業破產法》程序,避免因程序瑕疵導致合同無效或被撤銷。唯有在法律框架內平衡各方利益,才能實現破產程序的公平與效率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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