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仲裁后公司拒不付錢?四步破解執行難題,維護勞動者權益
時間:2025-12-01 17:33:07 來源: 作者:
仲裁后公司拒不付錢?四步破解執行難題,維護勞動者權益
勞動仲裁裁決生效后,用人單位拒不履行支付義務,是勞動者維權過程中最常見的“卡點”。據統計,2025年全國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機構受理案件中,約15%的裁決因用人單位拒不執行進入強制執行程序。如何突破執行困境,確保裁決落地?本文結合《民事訴訟法》《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》及2025年最新司法實踐,總結四步應對策略,為勞動者提供系統性解決方案。
第一步:申請強制執行:法律程序的啟動與材料準備
申請條件
仲裁裁決已生效:終局裁決自作出之日起生效;非終局裁決,若雙方未在15日內起訴,裁決生效;
用人單位未履行義務:需提供用人單位拒不支付的證據(如催告記錄、銀行流水等)。
申請材料
強制執行申請書:需寫明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信息、仲裁裁決內容、執行請求及事實理由;
生效仲裁裁決書:需加蓋仲裁委員會公章;
申請人身份證明:身份證復印件、授權委托書(如有代理人);
財產線索(可選):用人單位銀行賬戶、房產、車輛等信息,可加速執行進程。
管轄法院
向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被執行財產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執行。例如,若用人單位注冊地在A區,但主要財產在B區,勞動者可選擇向B區法院申請。
第二步:執行措施:法院如何“查封、扣押、拍賣”?
法院受理執行申請后,會采取以下措施強制用人單位履行義務:
財產查詢與控制
通過“總對總”“點對點”網絡查控系統,查詢用人單位名下銀行存款、房產、車輛、證券等財產;
對查封財產采取凍結、劃撥、扣押、拍賣等措施。例如,2025年河北區法院在某超市執行案中,通過異地委托凍結用人單位江蘇某銀行賬戶,成功扣劃30萬元。
限制高消費與納入失信名單
對拒不履行的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、主要負責人,法院可限制其乘坐飛機、高鐵、入住星級酒店等高消費行為;
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,在政府采購、招標投標、行政審批、融資信貸等方面予以信用懲戒。
司法拘留與刑事追責
若用人單位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,情節嚴重的,法院可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其他責任人員處以15日以下拘留;
構成拒不執行判決、裁定罪的,可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,最高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罰金。
第三步:特殊情形應對:無財產可執行怎么辦?
若法院查詢后發現用人單位無財產可供執行,勞動者可采取以下措施:
申請終結本次執行程序
法院裁定終結本次執行后,若發現用人單位有新財產線索,可隨時申請恢復執行;
終結期間,法院會定期通過網絡查控系統復查用人單位財產狀況。
追加被執行人
若用人單位為一人有限責任公司,且股東財產與公司財產混同,可申請追加股東為被執行人;
若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但未清算,可申請追加清算義務人為被執行人。
申請破產清算
若用人單位明顯缺乏清償能力,可向法院申請其破產,通過破產程序分配剩余財產;
破產程序中,勞動者工資、經濟補償金等債權屬于優先清償范圍。
第四步:多元協助:工會、法律援助與媒體監督的聯動
工會協助
勞動者可向單位工會或地方總工會求助,工會可通過協調、督辦等方式推動用人單位履行義務;
工會還可提供法律咨詢、調解服務,降低維權成本。
法律援助
符合條件的勞動者(如經濟困難、殘疾人等)可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指派律師,免費代理執行案件;
法律援助律師可協助收集財產線索、撰寫執行申請書、參與執行談判等。
媒體監督
通過合法途徑向媒體曝光用人單位拒不執行行為,形成輿論壓力,促使其主動履行;
需注意避免侵犯用人單位名譽權,確保曝光內容真實、客觀。
結語:執行難題的破解需要“法律+策略”的雙重保障
仲裁后公司拒不付錢,本質是法律權威與執行效率的博弈。勞動者需通過“申請強制執行—配合法院措施—應對特殊情形—尋求多元協助”四步策略,系統推進執行進程。同時,用人單位也應認識到,拒不執行仲裁裁決不僅需承擔民事責任,還可能面臨刑事追責,主動履行義務才是理性選擇。唯有法律權威得到尊重,勞動關系才能真正和諧穩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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